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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河南“驴友遇难第一案”判决生效 同行者无需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王老师    时间: 2011-9-4 21:56
标题: (转帖)河南“驴友遇难第一案”判决生效 同行者无需担责
本帖最后由 王老师 于 2011-9-4 21:59 编辑

新华网郑州9月4日电36人 2011年09月04日 16:5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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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静、熊晓辉)“驴友”相约爬山,一人不幸遇难,其他人无需担责。由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决的这起河南“驴友遇难第一案”日前正式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21日,郑州驴友陈某在网上发帖约伴自助游,后又多次发帖提醒相关注意事项。同年8月13日,15名被告与李某一起出发,开始自助游“太行拉练”。8月17日,途经山西省陵川县古郊乡马武寨村“老荒”地段时,李某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15名被告共向李某家属捐赠了8000元的爱心款。
因不满意同行驴友们支付的“安抚费用”,李某的亲属将同行的其他15名驴友告上法庭,索赔26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多次组织、参加户外活动,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并自愿参加,说明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李某意外死亡后,被告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仅履行了救助义务,而且又支付了爱心款,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9月1日,此案判决已正式生效。







作者: 联想    时间: 2011-9-4 22:44
可以借鉴  谢谢王老师!
作者: 海棠花园    时间: 2011-9-5 22:26
自发的民间活动,丑话必须说到头
作者: 北国红    时间: 2011-9-5 23:44
不是有个关于AA制的帖子吗?解释很清楚。这下案例也有了
作者: 新人    时间: 2011-9-6 10:21
王老师,何时回石? 小驴
作者: 明觉    时间: 2011-9-8 00:21
谢谢王老师。何时回来?
作者: 膘哥    时间: 2011-9-8 08:55
家属的心情和行为可以理解,这不应该成为阻碍我们继续共同骑行的障碍。
作者: 大桥    时间: 2011-9-10 21:33
期待和老前辈王老师一块骑行。: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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