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水大江 发表于 2008-6-22 17:16

我也说几句

河北恒佳信律师事务所李慧臣律师认为:旅游是一项风险性较大的户外活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可能性比平时高出数倍,一旦发生意外,谁该承担责任则需区别具体情况。     所谓谁该承担责任,就是要确定谁是“赔偿义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加入旅行社随团旅游,假如不是个人身体突发疾病和由于个人过错(故意或过失),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旅行社要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如果损害系由第三方侵权加害所致,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也可直接向第三方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涉及的则是自助游中的人身伤亡事故问题。自助游可以孤身,也可与他人结伴而行,既然是同伴,那么他们之间自然就存在一种互助的义务,这既是心理需要也是一种道德义务,但非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要求他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和法律依据。以随团旅游为例,旅行社既然收了相应费用,游客与旅行社就形成了合同关系,游客的人身安全就应当由旅行社负责。自助游中的同伴之间因没有组织管理关系,所以相互之间也无法律义务需要承担,除非特定的同伴之间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伤害事故,则特定的致害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是旅游场所的设施因故导致同伴伤害,则由旅游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于自身原因或自然因素导致伤害,则由其自己负责,但同伴负有积极施救的义务。
    自助游一般有发起者或收钱者,但只要这些人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是热心人主动为大家服务,在法律上,他们不比同伴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动与未成年人或其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助旅游,那么,发起者或收钱者要对其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善哉 发表于 2008-6-22 20:48

自助游一般有发起者,但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是热心人主动为大家服务!在法律上,他们不比同伴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动与未成年人或其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助旅游,那么,发起者或收钱者要对其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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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你是个好人!

杀菌剂 发表于 2008-6-23 10:25

真的是召集人担心的,现在明确了!

兜风 发表于 2008-6-23 10:43

大江讲的让善哉作为去年的首席发起人,最爱听:D

善哉 发表于 2008-6-23 11:47

兜风说的不错,我心里踏实多了,但不承担责任不等于没有责任!

其实我更希望有更多的人成为发起者、组织者、热心人,不要总让这几个人出“风头”。众人拾柴火焰高,大家都动脑筋想办法,活动会更加丰富、多彩。

徐水大江 发表于 2008-6-23 14:15

我说你说的对,支持你善哉

山鹰-单车 发表于 2008-6-25 14:48

有法可依,就要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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